監測數據為何斷崖式下降? 有人自作聰明做手腳
本報訊(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劉鵬程)因幹擾環境自動監測數據,梅某、楊某、李某日前被浙江省縉雲縣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刑,並在特定時間內被禁止從事排汙行業。
2020年7月14日,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點排汙單位、縉雲縣某啤酒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。執法人員現場對化學需氧量(下稱COD)和氨氮在線監測設備進行了盲樣檢測,發現該公司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控COD在同年6月24日8:50為81.36mg/L,超標持續至9:20後數據突降為25.88mg/L,同日18:50COD為82.28mg/L,超標持續至20:00後這一數據突降為47.48mg/L。
這些數據的突變引起了環保執法人員的注意,通過調取該公司在線監測站點視頻監控發現,6月24日9時、19時先後有兩名男子進入在線監測站點對COD在線監測儀器實施操作。現場檢查時還發現在線監測站點內留下寫有“在線COD檢測儀操作要點”標題的手寫紙張,按照該要點步驟去操作,在線COD檢測儀會對水質重新取樣檢測,導致最終數據顯示合格。
經調查,梅某等三人承認幹擾監測數據的行為。同年7月27日,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,公安機關隨後立案偵查。經查,2020年6月24日,該啤酒有限公司汙水處理工作人員楊某、李某為逃避環保部門監管,在汙水COD監測指標超標時,按照時任汙水處理班班長梅某製作並存放在環保監測站的“在線COD檢測儀操作要點”,擅自修改監測設施時間,使監測設施重新采樣,幹擾自動監測,導致COD監測數據失真。
縉雲縣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,梅某等三人的行為涉嫌汙染環境罪,結合三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、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,向法院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。
8月31日,法院經審理,采納了量刑建議,依法判處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二個月,並處罰金1.8萬元;判處被告人楊某、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並處罰金1.8萬元。同時,禁止三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。目前,判決已生效。
範躍紅 劉鵬程
範躍紅 劉鵬程 【編輯:卞立群】
